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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首例装修合同诈骗案宣判

中国凉都----六盘水检察人系列报道之一百零四贵州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首例装修合同诈骗案宣判   10月20日,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装修合同诈骗案宣判,被告人陶…


中国凉都----六盘水检察人系列报道之一百零四

贵州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首例装修合同诈骗案宣判

 

  10月20日,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装修合同诈骗案宣判,被告人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01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被告人陶某某接手盘州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陶某某明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仍通过开展样板房装修、送家具家电等优惠活动的方式吸引客户签订装修合同,采取部分履行装修合同的手段骗取109名被害人支付的装修订金、装修款合计人民币744万余元。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装修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并责令陶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02 检察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装修合同诈骗案,不法分子通过各种优惠活动吸引客户签订装修合同,签订合同后不断催促客户交款否则不进场装修,客户交纳大部分款项后装修公司仅做了水电、刮磁粉等少部分工程,剩余工程一直以材料未到、工人工期紧等为由不施工,最终装修公司直接关门跑路。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签订、履行房屋装修合同过程中:

  一要合理选择装修公司。尽量选择信誉好、运营时间长、市场认可度高的装修公司,注意低价诱惑和虚假宣传,不轻信对方开出的“空头支票”。

  二要谨慎支付装修款项。装修过程中要及时掌握装修进度,应以合同约定为准,根据装修进度支付相应装修款,不轻易全款转账,避免上当受骗。

  三要妥善保管相关凭证。签订的合同、交款的凭证要妥善保管,遇到纠纷协商未果或发现装修公司跑路时,应持上述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报警,维护自身权益。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凉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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